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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厅〔2009〕60号),设立黄山市统计局,为市政府直属机构。
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取消已由国务院、省政府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
(二)增加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。

(三)加强对区县和市直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,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、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。
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;监督实施国家统计规划、基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;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;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责任。

(二)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,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;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,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,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。

(三)组织实施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调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
(四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工业、能源、投资、消费、科技、人口、社会发展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服务业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调查的统计数据,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房屋、对外贸易、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数据。

(五)组织区县、市直各部门的经济、社会、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,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,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,建立服务业统计及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。

(六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,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;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
(七)依法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,组织和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,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,依法监督和管理涉外调查活动。

(八)拟定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
(九)协助管理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;协助管理区县统计局局长、副局长。

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 

电话:0559--2355274
地址:黄山市委市政府大楼5楼 
邮政编码:245000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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